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共四章三十條,我從中挑選了一些關鍵點進行解讀,《辦法》全文會放在文章下方。
“無車承運人”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無車承運人”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辦法》將“無車承運人”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并對其定義和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確界定。
不同于無車承運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這個新稱呼更加的準確,它包含了三個要素,一是以互聯網平臺為載體整合配置資源;二是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全程運輸責任;三是以運輸合同的方式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任務。
《辦法》明確,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不屬于網絡貨運范疇。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指示或強令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指示或強令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
《辦法》還從多方面明確了對網絡貨運的經營要求。下面我列舉一些和卡友關系比較大的幾個點:
網絡貨運經營者要對實際承運車輛和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指示或強令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相互委托運輸服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戶信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托運人等相關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關信息開展其他業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規定:未遵照該法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用智能化、高效化、標準化運輸
《辦法》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云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應用多式聯運、甩掛運輸和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模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輸生產。鼓勵組織新能源車輛、中置軸模塊化汽車列車等標準化車輛運輸。
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的監管
交通運輸部將在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監測系統的基礎上,建設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通過電子運單相關信息的核查校驗,對全國網絡貨運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綜合評估,探索基于監測結果的信用評價機制,實行差異化管理。
對于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網絡貨運經營者,將納入道路貨物運輸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無車承運試點企業許可證2019年12月31日到期
2020年1月1日起,《辦法》正式實施,無車承運試點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可延續至2019年12月31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保障行業平穩運行。
《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快發展網絡貨運,推動解決道路貨運行業多年來積累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解決貨運經營者在配貨理貨方面的操心事、運費結算方面的煩心事、稅收保險方面的揪心事,著力提高貨運企業運營組織效率、提高貨車司機的收入水平、減輕企業經營負擔,讓廣大貨車司機真切感受到道路貨運經營仍然有奔頭,讓更多貨運企業嘗到“互聯網+”高效物流帶來的甜頭,維護行業健康穩定,推動實現道路貨運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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